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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基班5期转帖:時刻

[轉帖]時刻

古代一晝夜劃爲十二個時辰,又劃爲一百刻(“刻”原來指的便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爲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衡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時”寻常約合这日的午时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快要午时十二點,太陽挂在天际焦点,是大地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延续認爲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不是罪有應得,他的幽魂總是會來糾纏做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是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能够壓抑幽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紧要起因。

話說“午時三刻”——中國古典文學中的法文明小時候看《水浒傳》,覺得最出色、最激動民心的情節,便是“劫法場”:第四十回“梁山泊好漢劫法場白龍廟好汉小聚義”裏,宋江、戴宗被押到法場,“報道一聲:‘午時三刻!’監斬官便道:‘斬訖報來!’”正在此時,梁山好漢一齊發做,“十字路口茶坊樓上一個虎形黑大漢,脫得赤條條的,兩隻手握兩把闆斧,大吼一聲,卻似半天起個霹靂,從半地面跳将下來”。

又如第六十二回“放暗箭燕青救主劫法場石秀跳樓”,盧俊義要被處斬,也是在十字街頭法場上,也是“午時三刻到了”一聲喊,劊子手就要動手。等在酒樓上的石秀吼一聲“梁山泊好漢全夥在此!”拔刀跳下去,拖起盧俊義就走。其余的古典小說裏也屡屡會有“午時三刻”行刑的情節。譬喻《古今小說》第三十九卷“任孝子烈性爲神”,講任?被判淩遲處死,押赴刑場,“隻等午時三刻”。結果任竟然在刑場上端然坐化。

那麽,是不是古代国法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的呢?并非这样。譬喻唐宋時的国法規定,每年從立春到秋分,以及一月、蒲月、玄月,大敬拜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高低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月吉、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极刑。况且還規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況下也不得執行极刑。

有人計算後認爲,按这样規定唐朝一年裏能夠執行极刑的日子不到八十天。熟稔刑的時刻上,唐朝的国法明晰規定,隻能在未時到申時這段時間内(大約合今下昼一時到五時之間)行刑。并不是“午時三刻”。而明清的国法隻是規定了和唐朝差未几的行刑的日期,對于行刑的時刻并沒有明晰的規定。實際上在清代的小說裏,這種“午時三刻”行刑的描寫就不太多。

譬喻《醒名花》第七回裏說:“當時秋盡冬初天氣,凡各府州縣監牢内,有那十惡不赦的重囚,例于此時處決。这天雙流縣知縣高捷,接得聖旨到來,開讀過了,即把處決出名的幾個斬犯,到了五更時分,綁到十字邻居行刑。”這說的便是在大早晨行刑。相悖也有黃昏行刑的。清人筆記《夢廠雜著》裏記載了梅州的一樁奇案。當地一個強奸殺人犯蔡阿三被判极刑。釘封文書(极刑執行令)到達時,凑巧知州公出,州裏隻有一個吏目(管秩序和監獄的小官),無法監斬。吏目找來當地駐軍的遊擊(軍官)磋议,那遊擊說:“文武一體,我爲什麽不能監斬,假若按轨制請鄰州的知州來監斬,起码要三天,會延誤克日。”吏目就拆了封,夂箢索取死囚。

兩人商議停當已是下昼,拖拖沓拉到行刑時已近黃昏,來到城外刑場,天下起雨來,天气更暗。那挑來臨時充當劊子手的營兵從來沒有殺過人,行刑前一杯連一杯地灌酒壯膽,持刀上場人已酣醉,聽到一聲“斬”,揮刀一砍,見死囚倒地就報“斬訖”。吏目和遊擊都躲得遠遠的,不敢向前驗看,派一個千總(軍官)驗看。那千總向前馬馬虎虎瞄了一眼,就說:“身首分離一丈多遠,還活得成嗎?”因而草草收場。可第二天收屍,卻找不到屍首。遊擊和吏目驚惶失措,在刑場左近懸賞搜尋,總算在一個茅坑邊上找到了蔡阿三。原來昨晚那一刀砍在了肩膀上,他夜半醒來掙紮逃脱,無奈傷重走不遠。吏目叫來劊子手再補幾刀,才算完事。

這事被上级發覺後,兩廣總督親自審訊,定劊子手和千總是“得賄賣放”,判絞立決;吏目決囚漫不經心,處絞監候;知州和遊擊都爲玩忽職守,判充軍。既然国法并沒有明晰的規定,明清小說裏“午時三刻”行刑的說法就應該隻是當時官府的慣例,也许是說書人、寫書人的广大观点。那麽下一個問題便是這“午時三刻”到底有什麽奧妙?古代一晝夜劃爲十二個時辰,又劃爲一百刻(“刻”原來指的便是計時的滴漏桶上的刻痕。一晝夜滴完一桶,劃分爲一百刻)。“時”和“刻”實際上是兩套計時系統單位,換算比較麻煩,平衡每個時辰合八又三分之一刻。

“午時”寻常約合这日的午时十一點至十三點之間,午時三刻是快要午时十二點,太陽挂在天际焦点,是大地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延续認爲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不是罪有應得,他的幽魂總是會來糾纏做出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等等和他被處死有關連的人員。是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能够壓抑幽魂不敢出現。

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紧要起因。幾乎全天下全数的古代國家在執行极刑時都是请求在白日進行。譬喻二十世紀从前歐洲國家广大都是在“日出之時”處刑。這裏的共通考慮成分顯然有防範上的原由,也有威懾民衆的原由。不過像中國那樣考慮幽魂陰氣成分的卻很少。中國傳統文明強調“報應”,获得“福報”是功德積累的結果,获得“惡報”則是惡事積累的結果。

對于強調“香火傳承”、恐懼“斷子絕孫”的中國人來說,“報應”是影響人們行爲的最急迫的成分。释教傳入後,因果輪回的說教和傳統的“報應”觀念相結合,更在民間积重难返。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的俗諺便是最模范的表述。

根据清代長随的教科書《公門要略》的說法,當時的法官在极刑執行令上簽字時,是由刑房書吏将死囚的犯由牌(也稱姓名标子)倒呈長官,長官提筆,刑房書吏就勢往上一拖,讓死囚姓名上勾到紅筆痕,這就算是那支筆簽發的极刑執行令,法官不直接對此負責。那支筆就此抛棄,再也不必。

而監斬官爲了辟邪,出發監斬時總要穿上全套公服,罩一件大紅鬥篷來避邪。行刑結束後,總要繞道城隍廟去燒香,讓城隍老爺管住大概跟在身後的幽魂。回衙門後還要大放炮竹,官轎再進大門。全體小吏出動,在大堂天井胪列整齊,揮動棍棒“排衙”,驅趕幽魂祟氣。《水遊傳》第一百十回講處死王慶,“劊子手叫起‘惡殺都來’,凑巧午時三刻”。所謂“惡殺(煞)都來”,是讓死者記住是惡煞神取了他的人命,不要來纏劊子手。而行刑結束後,就如第四十四回病關索楊雄在市心裏行刑後,就有一批幫閑友人上來給他披紅挂花,弄點鼓樂吹吹打打,到城中熱鬧的客栈饮酒,以趕走大概伴随而來的幽魂陰氣。

說起來中國文明的宗教色采不濃,不过實際上幽魂成分卻總是在民衆致使于官府的通常活動中表現出來,文學做品中“午時三刻”殺人時辰,便是這種幽魂成分起效用的例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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