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400亿股权争夺战最终买家将二选一
北京中科高效抗白个性施术 https://www.cqcb.com/dyh/live/dyh2671/2018-11-22/1253103_pc.html 导读:格力电器逾亿元股权转让的最终买家,将在厚朴资本与高瓴资本之间产生。 记者丨陈植 编辑丨林坤 格力股权争夺新情况: 亿股权转让最终买家二选一? 格力股权争夺出现新的情况。 此前,格力电器公告: 此次股权转让公开征集期内,向格力集团提交受让申请材料的两家意向受让方分别为:高瓴资本旗下的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明骏),以及厚朴资本旗下的格物厚德投资控股(珠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格物厚德)与GENESISFINANCIALINVESTMENTCOMPANYLIMITED组成的联合体,且两个意向受让方均已缴纳了63亿元的保证金。 这意味着,格力电器逾亿元股权转让的最终买家,将在厚朴资本与高瓴资本之间产生。 记者多方了解到,目前厚朴资本旗下格物厚德完成了基金产品的登记备案,而另据接近交易人士透露,珠海明骏仍在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中。 一位熟悉私募PE投资收购企业的律师向记者指出: “按照相关规定,无论厚朴资本旗下格物厚德,还是高瓴资本旗下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谁最终胜出,都应在签订股权投资合同前完成备案,以确保整个资本运作合规性。” 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十五条规定: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目前,格力电器股权转让竞标尚在进行中,而记者了解到,在提交竞标格力电器材料前,高瓴资本已经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珠海明骏的备案,目前正在进行中。 “其实在不少PE竞购企业的实际操作过程,不少PE都是先发起PE基金(竞购主体)先开展收购谈判,等到双方差不多达成投资意向后,才运作PE基金备案事宜。” 一位PE机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只要在签订投资合同前,PE基金能完成备案,基本就能确保整个操作合规性。 记者了解到,在中国联通混改项目中,深圳市腾讯信达有限合伙企业(“腾讯信达”)、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百度鹏寰投资合伙企业(“百度鹏寰”)、宿迁京东三弘企业管理中心(“京东三弘”)等多家认购方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并于年8月16日分别与中国联通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彼时,上述三家认购方在缴纳保证金之时,均未完成基金备案程序,而是在签署协议之后陆续完成备案: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的备案时间分别为腾讯信达年9月11日、百度鹏寰年9月27日、京东三弘年1月9日,监管部门并未对此提出任何意见。 两家都面临一个问题 资料显示,持有高瓴瀚盈99%股权比比例的珠海高瓴天成二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规模仅有91.亿元人民币,不足以支付逾亿元格力电器股权转让款。 而厚朴资本也同样面临类似问题,厚朴资本旗下的格物厚德也需要募集大量资金用于格力电器股权转让款支付。 记者查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章“基金备案”第十一条显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实际操作中,LP多是分批打款,很多基金备案也不都是在基金募集完成之后,这种情况也得到中基协的支持。而本案中,亿元格力电器股权转让款更是不菲的金额,竞购方选择何时备案,可能进度不同。 上述PE机构负责人指出: “事实上,目前厚朴资本与高瓴资本都已经启动相关募集工作,但能否募集到足够的资金,一方面取决于市场各路资本对这笔格力电器股权转让案的看好程度,另一方面也取决于高瓴资本、厚朴资本与格力电器管理方的各自收购谈判进展快慢。”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高瓴资本与厚朴资本均为收购格力电器相关股权支付了63亿元缔约保证金。 于是,这笔63亿元缔约保证金是否属于投资款,影响着高瓴资本是否在基金备案前是否开展实质性的投资工作,是否存在操作合规性问题。 多位熟悉格力电器收购进展的律师对此向知情人士透露,目前高瓴资本与厚朴资本所缴纳的缔约保证金均不属于投资款,不会被视为投资行为。但如果格力电器最终确定股权转让受让方后,相关缔约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即变成投资行为)。 这意味着若高瓴资本最终胜出,其必须在签订格力电器股权转让合同前完成基金备案,否则就会存在操作合规性问题。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戴冠春表示:“就公开征集股权受让方的投资项目来说,转让方要求竞买方在竞标阶段缴纳的缔约保证金,性质上不应属于投资款,因为此时项目仍然处于竞买阶段,受让主体还没有确定,更没有在买卖双方之间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合同关系。就这个项目来说,从征集公告的内容上看,转让方要求竞买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前,就要缴纳保证金,这一行为肯定不属于投资;在竞买方胜出并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合同后,其履行该合同的行为才属于投资行为,需要按照协会的自律要求,先行完成基金备案。其实在过往的其他大型上市公司混改中,也不乏先行支付保证金、后完成基金备案的先例。” “高瓴资本对标的项目相当看好,不大会因基金备案这种问题,给收购竞标带来不确定性。”多位PE机构人士指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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